美国公司和境内一家企业发生纠纷,因为公司的董事有两人,一名为中国人,一名为俄罗斯人,所以中国人董事要代替这家美国公司在国内法院起诉维权,而律师说如果是美国公司要在境内想起诉,就需要对美国公司的主体,存续证明,以及由于公司是两个董事,另一名俄罗斯董事给律师的委托授权书都要办理公证认证。客户在公司文件中找不到GOOD STANDING文件怎么办呢?
美国公司在境内法院起诉时,由于是起诉方,所以法院不单一要求只对注册证书和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认证,很多地区法院还要求对公司的的GOOD STANDING文件办理公证认证,证明这个公司目前的存续状态是良好的。GOOD STANDING文件是需要和美国注册署申请的,因为法院一定要求是近三个月的。我们可以代理申请,只要提供给我们公司的注册证书,并且保证公司每年有正常年检报税等,我们就可以申请出来这份文件。
公司的注册证书和GOOD STANDING文件都只要对复印件办理公证认证就可以了,但一般法院都要求对公司董事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办理公证认证,所以客户需要提供给我们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可以是单独中文,单独英文或中英文对照都可。
在国外形成的一些证据,只需经过驻外使、领馆的公证即可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根据《公证暂行条例》中对于公证管辖的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公证机关不能行使职权,根据国际条约或法律授权,由特定非公证机关、组织、公民代行公证机关的公证职能,所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此属于特殊管辖。我国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接受驻在国中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即属于特殊管辖的一种。驻外国使、领馆管辖的公民公证事务主要有:(1)为我国公民发生在驻在国的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如证明委托书、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予、分割、转让等;
(2)证明发生在驻在国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亲属关系、身份或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及出生、死亡等等;
(3)证明当事人在有法律意义上的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文书的正副本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等。这些证据在国外形成后,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公证后即可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必经过所在国的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程序。当然,需要强调的是,驻外使、领馆的公证仅限于针对中国公民的请求,且仅限于使领馆有权进行公证的业务范围。
一家美国公司和一家中国公司发生贸易纠纷,现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中有一封美国公司出具的说明信作为很重要的一份证据要呈送,法院要求必须对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同时要中文翻译。
其实这就是常见的域外证据公证认证问题。国外产生的证据要想在国内被认可,就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办理完毕要按照法院要求在国内翻译成中文。